1.肥城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则

2.2019年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3.准生证是泰安东平的,但生育基金是在泰安肥城交的,怎么办领生育基金?

4.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肥城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则

肥城生育基金价格-肥城生育基金报多少钱

法律分析

肥城新农合重大疾病报销比例:

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019年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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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实施”应该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现全文转载给你,望对你有所帮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9〕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2009年,按照国家选择10%的县(市、区)进行试点的要求,推动完成国家批准我省的首批试点任务,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同时鼓励各市、县(市、区)按照新农保制度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省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鼓励青年、中年农村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规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在试点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对新农保试点的各县根据人均财力状况等单独确定补助办法。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新农保制度试点,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我省各地开展的地方性新农保试点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新农保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标准领取。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十一、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缜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干部带头参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2009年山东省纳入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的19个县(市、区)名单:

济南市天桥区、青岛市城阳区、淄博市临淄区、枣庄市市中区、寿光市、嘉祥县、肥城市、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平邑县、禹城市、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泽市牡丹区、烟台市福山区、东营市河口区、即墨市、招远市。

2010年山东省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章丘市、茌平县、德州市德城区、广饶县、桓台县、潍坊市坊子区、烟台市牟平区、乳山市、文登市、胶州市、日照市岚山区、五莲县、沂水县、滕州市、金乡县、泰安市泰山区、莱芜市钢城区、惠民县、东明县。

2010年山东省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济阳县、枣庄市峄城区、东营市东营区、垦利县、利津县、烟台市芝罘区、烟台市莱山区、龙口市、潍坊市奎文区、兖州市、新泰市、费县、博兴县。

此外,山东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国家和省试点政策开展自行试点,目前已有35个县(市、区)自行开展了新农保试点探索。东营、威海、莱芜三市将在今年按照国家新农保制度模式实现全覆盖。

祝好!

准生证是泰安东平的,但生育基金是在泰安肥城交的,怎么办领生育基金?

我是单位人力资源部的。你这种情况在我们单位也有,其实这个不是问题。你直接在肥城市生孩子就可以,到时候出示你孩子的准生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注意:生孩子之前要到肥城市河西社会保险生育科,做一个备案表,可能是一式四份。你留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到时候报销的时候,你要带着这张表,你的住院费用单据,医院的出生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及其复印件到生育科,找马科长签字。就可以领取了。其实这些基本上都是单位办理的。不需要个人跑手续。

如果不明白可以直接到河西问问。或者拨打电话:3283688(肥城市生育保险科)

记得给分啊!~嘿嘿

肥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人秘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安全保密、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局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挂职包村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和部门史志的编写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财务基金监督科

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投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存储计划并监督实施。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办法,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三)劳动关系科(挂规划综合科牌子)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落实工作,协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工作,监督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计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科学发展目标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数据统计、综合分析和对外发布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科(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军官转业安置科牌子)

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交流、考核、奖惩、辞职、辞退、任免等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职位分类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务员登记、任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等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管理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事项;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等实施办法并监督落实;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干部信息统计工作。

负责转业军官安置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协调落实全市转业军官安置计划;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军官的培训和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工作。

(五)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审定工作;管理全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办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工作;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挂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的规定和办法;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申报工作;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编制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境)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引进国外智力、对外人才交流、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的规定、办法;负责智力引进项目立项申报及成果推广工作;负责来肥外国专家、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国家、省和泰安市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市高级技工学校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落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承办申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的有关工作。

(八)就业促进科(挂高校毕业生就业科牌子)

拟订全市就业再就业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九)养老保险科(挂失业保险科牌子)

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负责检查、督促、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贯彻落实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性规定;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性规定;监督落实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性规定;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办法;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检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落实。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负责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和监督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亡的有关待遇政策;贯彻落实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建立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办法。

(十)医疗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负责落实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