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点名”南京、无锡、苏州 率先实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

2.我在南京,谁知道安置房和商品房有啥不同,为什么那么便宜

江苏省“点名”南京、无锡、苏州 率先实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

南京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_南京土地出让金价格表

8月19日,江苏省自然厅发布《省厅部署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将重点加强对南京、无锡、苏州市住宅用地供应监测、评价和考核,要求各地合理安排供地规模结构和布局。

某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江苏省此次政策和此前院房地产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比较吻合,也是目前各省市自治区中,比较早地提出‘住宅用地分类调控’的省份,具有非常好的信号意义。”

热点城市南京、无锡、苏州被“点名”

8月19日,江苏自然厅就做好2020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进行部署,将重点加强对南京、无锡、苏州市住宅用地供应监测、评价和考核,并对其他城市住宅用地供应的监控指导、督促检查、评价考核。

同时,江苏自然厅要求,各地做好年度住宅用地供应编制及实施工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保障供地规模,优化供地结构,把握供地时序,均衡合理布局。及时公布住宅用地信息,发布年度住宅用地供应,公布地块成交结果,落实公开信息责任,引导市场预期;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重点城市的联系指导和监督考核,规范住宅用地出让方案,做好异常交易预案,做好住宅用地市场分析和预判。

“此次政策实际上提到了四点内容,第一、点名了热点三个城市,包括南京、无锡和苏州,其含义是,一些地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必然会更加强化城市主体调控责任;第二、提出供地八字方针,即‘保障、优化、把握、均衡’;第三、公开信息;第四、强化异常地块管控,对于部分异常地块交易,将做好预案和分析。这些内容与院房地产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是高度吻合的。”严跃进解读称。

记者注意到,上述点名的三个城市南京、苏州、无锡的土地市场存在快速升温的现象。根据某地产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17日,南京、苏州、无锡的土地出让金分别达到1287亿元、882亿元、530亿元,分别位列全国第五名、第七名、第16名,同比增长38.47%、15.55%、91.75%。

以南京为例,由于高溢价地块不断出现,南京已经先后两次调整了土地出让规则,继6月5日用“限房价、竞地价”的“双限”方式出让之后,昨日,南京进一步对土地市场加强调控,触及最高限价时改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还提高了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由出让起始价的20%调整为20%-80%,热点区域不低于50%,并要求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等。

地价过热与调控之弦

虽然,受到年初疫情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交易量出现波动,但是,部分城市的土地市场在上半年依然呈现高温态势。

从土地出让金角度来看,截至8月17日,全国50大城市年内卖地金额已经超过2.5万亿元,比2019年同期上涨幅度高达17.4%,其中,杭州、上海、北京、南京、广州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已经突破千亿元,而杭州也成为唯一一个出让金总额破2000亿元的城市。

从地价上涨层面,根据易居研究院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100个城市居住用地价格为6176元/平方米,同比上涨10.2%。

分城市类型来看,今年上半年,4个一线城市居住用地价格为16671元/平方米,同比上涨10.1%;32个二线城市居住用地价格为6304元/平方米,同比上涨6.3%;64个三四线城市居住用地价格为4265元/平方米,同比上涨10.8%。

全国100城年初累计居住用地价格同比涨幅

在全国36个一、二线城市中,成都、昆明和银川等地价上涨比较快,其上半年同比涨幅分别为61%、59%和57%。在全国64个三、四线城市中,唐山、南通和江阴等地价上涨比较快,其上半年同比涨幅分别为203%、110%和84%。

某研究院分析称:“从土地市场的稳定发展角度看,地价上涨过快城市势必需要积极管控,尤其是要严查违规资金进入购地市场。在一二线城市中,成都、昆明、银川等城市地价过热,后续需要积极调控以稳定预期。”

另一层面,据媒体报道,央行、住建部将召集部分房地产公司8月20日起在北京面谈,为控制房地产企业有息债务规模,出台新规对房企按“红-橙-黄-绿”四档管理,并设置了“三道红线”。目前,多家房企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

某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认为:“融资新规会使得房企推迟或者取消近期在土地市场的土地投资,同时,也使得房企销售回款端压力骤升,从而促使土地市场降温,防止土地市场过热。”

我在南京,谁知道安置房和商品房有啥不同,为什么那么便宜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一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了。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二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三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您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四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五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六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主要就是以上几点,其中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产权的不同。专家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需事先了解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从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适合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