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誉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2.股票价值评估方法有哪些?

3.我想作为侄女申请到英国的40万元留学可以吗,需要什么材料,我i如何申请得到?

商誉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

英国资产配置_英国资金价值评估指南

一、商誉的有关概述

由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悠久的经营历史、高水平的管理、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融洽的社会和企业关系,使一个企业的获利水平高于同行业平均获利水平,这些对企业获利有积极影响的因素,实质上是企业一种未入账的、并且不可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的混合,我们将之称为商誉。商誉是企业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它具有以下特点:(1)商誉不能独立于企业而存在;(2)商誉的价值很难确切计量;(3)商誉的价值和任何发生的与其有关的成本没有可靠或预期的联系;(4)难以对各构成商誉的因素进行计价;(5)商誉的价值会随内部或外部环境产生较大的波动。

对商誉的性质,美国会计学家E·S·Hendrickson的观点为国内理论界普遍接受。他在《会计理论》中介绍了三个观点:(1)好感价值论。即商誉是人们对企业具有好感的无形价值。这种好感可能起源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口碑、独占特权和管理有方等。(2)超额收益论。商誉是企业超额盈利的现值。一个企业拥有商誉,是因为这个企业能够较长时期的获得比同行更高的利润。这一理论把握了商誉作为企业资产的基本条件,即经济、获利潜力、货币计量三要素。(3)总计价账户论。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总计价帐户,它表明该企业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他们个别价值的总和,即“整体大于个体组成部分的总和”。[1]

多年来,会计学者和会计实务人员对商誉的构成因素作了各种研究。乔治卡图尔特和纽曼·奥尔松在《商誉会计》中,从自创商誉的角度将构成商誉的因素归纳为15项:(1)杰出的管理队伍;(2)优秀的销售组织;(3)竞争对手管理上的弱点;(4)有效的广告;(5)秘密的工艺技术或配方;(6)良好的劳资关系;(7)优秀的资信级别;(8)领先的员工训练;(9)在社会中较高的地位;(10)才能或的发现;(11)优惠的纳税条件;(12)有利的政策; (13)与其他公司的良好协作关系;(14)有战略性的地理位置:(15)竞争对手的不利发展。

二、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自创商誉由于其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英国的《标准会计事务公告—22商誉会计》指出:“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的特性没有差别,然而,由于在特定时点发生企业的市场交易这个事实,尽管对企业的计价是主观的,购买商誉的价值可以被确定,而自创商誉是不可以的。”[2]这反映了会计界对商誉会计处理的一般态度。事实上,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出的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不可能产生于企业被收购的时点上,外购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呈现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

从理论上看,首先,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实质上是遵守了收付实现制原则,而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长期有效的管理逐步形成的商誉,在形成之日不确认入账,只在实现交易时才入账,作为超额收益能力,究竟代表被收购企业何年何月的业绩呢?会计上奉行权责发生制的目的在于正确地贯彻配比原则,从而正确地计量各期损益,如果自创商誉在形成之后的较长受益期间内,只确认其带来的收入,不确认其带来的耗费,则实际上是歪曲了配比原则的贯彻执行,这样计量得到的利润或亏损很难说是客观和公允的。其次,会计上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过分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而抛弃了相关性原则。的确,自创商誉的计量因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较大的难度,计量结果不够准确。然而,会计上的可靠性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使是有形资产的计量也未必都是完全可靠的。况且,如果认为只有外购商誉价格才符合确认的基本标准——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那么,在交易过程中,收购价的大起大跌又怎样解释商誉价值的可靠性呢?最后,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虽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却有悖于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如果说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要求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情况应充分予以揭示的话,则一个企业长期存在超额利润的情况不能说不重要,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不能不予以报告,否则当一个被并购企业突然冒出来巨额商誉时,会计报告就难以解释原委。

所以,笔者认为自创商誉是存在的,是必须确认的,正如收入确认中承包长期工程收入就可以按合同进度确认收入,那么商誉这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也是可以进行确认的。对于具体计量,可以成立专门的商誉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商誉因其本身的特征决定了与一般资产不同的评估方法。一般认为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但市场法和成本法不适用于商誉的评估,这是商誉的特征对评估方法的制约。市场法不能适用于商誉的评估缘于商誉不能脱离其所属企业而独立存在这一特征,没有单独进行交易的商誉,所以也没有商誉市价。成本法不适用于商誉的评估则缘于商誉的价值构成与成本无关的特征。

在实践中,商誉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而收益法又分为两种: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

1.超额收益法

商誉价值=被评估企业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率-行业平均收益率)/适用本金化率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经营状况一直较好,超额收益比较稳定的企业。此法将商誉的性质与其实际评估操作紧密结合起来,较好地体现了商誉是企业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这一原理。

2.割差法

商誉价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企业的各单项可辨认资产评估价值之和

笔者认为用割差法评估商誉是不妥的。首先,我们来看割差法的评估思路。第一,运用整体评估的方法评估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第二,运用单项评估的方法评估各类有形资产的价值和单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第三,把整体评估值减去各单项评估资产价值之和,即是企业的商誉。

从思路上看:(1)整体评估与单项评估的性质不同。整体评估以预期收益方法得到整体资产价值,单项评估以成本法或市场法得到有形资产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二者的计量标准不同,直接相减不妥。(2)商誉的性质决定了其价值是通过整体企业表现出来,而其价值也包括其他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效益,不免重复。(3)评估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因而,在企业整体资金价值一定条件下,商誉的价值随着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份额的增大而减小,显然不符合商誉的客观性。

相比之下超额收益资本化法评估商誉比较科学,其思路如下:第一,对企业单项有形资产和单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加总得出企业单项资产值总和。第二,收集估算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第三,把企业单项资产评估值总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取得按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计算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造的收益值。第四,以企业过去若干年收益为依据,预测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第五,用企业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减去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造的收益值,就是企业由商誉创造的超额收益。第六,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把企业年超额收益还原,即商誉的评价值。

运用该方法应注意三个问题:(1)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商誉的各类构成因素,不能只靠企业特定的以前年份的经营成果去估计其预测收益。(2)必须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3)对企业收益、负债及一些重要营业收入和费用项目的变动趋势予以足够的重视。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商誉产生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财、物等各项费用已计入到相应的资产或期间费用之中。所以自创商誉不存在将来的摊销问题。将自创商誉在报表上进行列示,主要是为报表的使用人提供更加有利于其进行决策的财务信息。因此,只要能得到自创商誉的公允价格,是可以加以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不同的评估机构有不同的评估结果,根据谨慎性原则,可以较低的评估结果作为自创商誉的入账价格。为了进行商誉的会计处理,根据前述的原理,可以设“自创商誉”账户,与此同时另应设一个权益类账户“自创商誉价值”与之相对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单列“商誉”项目,同时在所有者权益中增加“自创商誉价值”项目。

如自创商誉经评估确认时:

借:自创商誉(资产类账户)

贷:自创商誉价值(权益类账户)

每年进行再评估如有增值时:

借:自创商誉

贷:自创商誉价值

若发生减值,则做一相反分录,每年调整自创商誉的价值,但不予以摊销,以及时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通过这两个账户反映调整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并不影响企业当期损益,企业由自创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已体现在企业当期各项财务指标与行业水平的比较中。

三、外购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对于外购商誉,我国会计准则有较详细的规定,在这里我只想对其中的负商誉提出一点疑问与建议。

一般认为,在企业购并中,购并企业为取得被购并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所付出的一揽子购买价格超过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以上的金额,便被确认为商誉。然而,当购买企业为取得被购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所支付的价格低于其公允价值时,则称为负商誉。理论上,负商誉是不可能存在的。根据Hendrickson的观点,如果被购并企业可以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购并企业的收购价格,被购并企业的所有者就会将净资产逐项出售,并不会像存在正商誉那样将净资产整个或一揽子出售。因而,负商誉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负商誉在企业购并实践中的确存在,我们把这种客观存在而目前理论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现象称为“负商誉悖论”。目前,我国会计界对外购负商誉的解释,颇具新意的观点主要有三: (1)企业亏损说;[3](2)交易费用节约说;[4](3)主并企业自创商誉转化说,[5]此外,还有一些大众化的观点, 例如,高估资产的公允价值、主并企业高超的谈判技巧、被并企业存在隐性负债等等。[6]

目前,关于负商誉的确认有多种提法:(1)有人主张将负商誉作为股东权益的一个单独项目即“储备金”,等到被并购的资产折旧或出售时,再转入已实现利润中去;(2)有人主张先将负商誉作为一个贷记项目如递延收益,然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系统地调增收益;(3)有人认为负商誉是廉价交易的结果,是本期资本交易中的利润,应记入当年的损益账户。(4)将其按比例调减除长期有价证券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若不够抵减时,剩余部分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在确定的期限内摊销,或直接确认为收益。[7]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8]购买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取得的被并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遵守了上述第三种观点,我认为这样处理有利于反映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真实价值,而且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全部业绩,但要避免由于将并购产生的负商誉完全一次确认为收益而可能导致的各个会计期间收益的巨大波动。为此,应将负商誉记入全面收益中的其他全面收益项下。

对于负商誉的计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将被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超过并购企业收购价格的部分,先按照一定的比例调减被并购企业除长期证券性投资外的非流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若不够抵减,才确认为负商誉;(2)将人力资本的效用与其使用成本之差低于市场平均值的差额即企业净资产报酬率低于市场平均值的差额确认为负商誉;(3)按未来可能产生的资产流出额确认负商誉;(4)将被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超过并购企业收购价格的部分全部确认为负商誉。

我赞同(4)的计量方法。首先,这样处理符合有关负商誉性质的分析以及对负商誉的定义;其次,与正商誉的计量方法保持一致;另外,更重要的是按并购时点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净资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具有更大相关性。对于(1)(2)(3)的计量方法,我认为无法与正商誉的计量方法保持一致,且不能准确反映并购时点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故不适宜用此三种方法计量负商誉。而且(2)(3)方法实施难度大,无法准确估价、计量。

四、商誉确认后的处理

外购商誉的摊销问题一直是会计界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2006年会计准则一个显著变化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做法,取消了对合并商誉的摊销要求,而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不必摊销。”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不能单独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其可收回金额是无法确认的。商誉减值测验只能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将商誉的价值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比例分配。理论上,2006年会计准则将商誉视为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更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体现了商誉与企业整体不可分割的特点。但这样处理有三个显著缺点:一是虚增每股收益;二是商誉减值测试较麻烦且不能克服人为因素;三是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任何资产都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挥作用。

外购商誉该不该摊销及如何摊销取决于外购商誉自身的本质。通常来说,在企业并购中,主并企业购买成本超过所购得的目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我们就称之为外购商誉。自创商誉是和外购商誉相对的,在企业并购中,当主并企业购得一项外购商誉时,我们就说被并购企业有自创商誉。一般地,当一个企业能够获得较同业相比的超额收益时,我们就说这个企业有自创商誉。自创商誉是企业内产生的,由企业未入账的和企业所有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两部分共同构成。外购商誉本质上不同于自创商誉,它产生于企业的并购过程中,是由并购中的诸多因素决定的。外购商誉是被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主并企业支付给被并购企业所分配的预期并购增量价值而发生的支出、并购双方的非财务动机及谈判等因素共同影响的价值的综合物。外购商誉有性质的一面,但它更像并购中主并企业所发生的一项损失。由于外购商誉本质上不同于自创商誉,所以,不能将外购商誉与自创商誉混为一谈,进而以自创商誉的理论来论述外购商誉。

笔者认为,因外购商誉更体现主并企业在交易中的一项损失,所以应将其摊销。至于并购企业后企业实际整体商誉的增值,则通过评估计入企业整体的“自创商誉”中。所以,用系统摊销法来处理外购商誉是现实的选择。不过,用该法,仍有一个问题待解决,就是摊销期究竟选择多少年。APBNO.17将外购商誉的最高摊销年限定为40年,[9]而IASNo.22则将其摊销上限定为5年,[10]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我国原会计准则则规定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内合理摊销。我认为,考虑到外购商誉的三个组成部分中,仅仅占一小部分,而且这些带来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另外两部分则应尽快摊销或立即注销。综合起来考虑,外购商誉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摊销。

五、小 结

结合商誉的特征,本文对商誉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是:承认商誉是客观存在的,不论是外购还是自创的商誉都应予以确认和披露。对于自创商誉,应于其形成时予以确认,具体可用资产评估中的超额收益资本化法,且不予摊销,而在期末进行价值测试,确定其增减值。对于外购商誉中的负商誉,应将被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超过并购企业收购价格的部分全部确认为负商誉,记入全面收益中的其他全面收益项下,以全面反映企业的全部业绩。此外,外购商誉则应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予以摊销。

股票价值评估方法有哪些?

一、市盈率估值法

所谓市盈率,就是指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盈利,即PE(市盈率)=P(股价)/E(每股盈利)。

其中,E的数值一般用最近一个完整财年的每股盈利数据;而P的数值则是目前时点目标个股的最新股价。

作为国际成熟股市经过长期实践的一种估值方法,市盈率估值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其非常简洁有效。简单来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未来若干年每股收益为恒定数值,那么PE值代表了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即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在多少年之后收回初始投资(不计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比较而言,市盈率的原理类似于实业投资中的“回收期”概念,只是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通常而言,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在未来若干年里一直保持恒定的每股盈利(即保持每年净利润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E的变动往往还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的生存周期、经营管理情况、企业自身发展和成长性所带来的波动,未来每年的每股盈利仍然会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市盈率估值法只是对股票价值的一种粗略估计,只能大致衡量一只个股在当前的市盈率水平下,股价是高估还是低估、抑或是大致合理。由此,一些专业投资者也会将其进一步延伸至“动态市盈率”估值法。比如,在目前2017年财年还没有结束时,根据已经某上市公司已经公布的2017年一季报或半年报的业绩数据,大致推测该上市公司2017年全年的每股盈利,然后再计算其“动态市盈率”,并评估其股价究竟是高估还是低估。

整体而言,市盈率估值法的优点主要在于,这种方法非常简单、直观和明了,非常适用于业绩稳定、前景明朗的公司。此外,其对全市场整体股价水平的高低,也会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比如2005年上证指数998点时,两市平均市盈率大概在16倍左右;2008年1664点时上证指数平均市盈率大概在14倍左右;2014年A股在沪指2000点最新一轮牛市启动时,两市的平均市盈率在13倍附近。而这些全市场历史底部的市盈率估值历史数据,都可以作为投资者在决策时的重要参考。而另一方面,历史市盈率估值的缺点,则主要在于“看后视镜开车”,不能充分反映一只个股未来基本面的变化形势。比如,有些强周期性的上市公司,在周期顶点的时候市盈率反而最低,而这个时候的股价也往往处于历史高点附近。

二、PEG估值法

所谓PEG (Price Earnings Ratio)指标,即是指一只个股的“市盈率与盈利增长速度的比率”,是由上市公司的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速度得到的数值。作为市盈率估值法的一个重要延伸,PEG估值法既可以通过市盈率考察一家上市公司目前的业绩状况,也可以通过盈利增长速度考察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司的增长预期。该指标最先由英国投资大师史莱特提出,后来由美国投资大师彼得·林奇发扬光大。

PEG指标的计算公式为:PEG=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

设某只股票的市盈率为20,通过相关计算之后某投资者预测该企业的每年盈利增长速度为10%,则该股票的PEG为20÷10=2;如果盈利增长速度为20%,则PEG为20÷20=1。显然,PEG值越低,说明该股要么市盈率越低,要么盈利增长率越高,从而越具有投资价值。一般而言,PEG估值法将PEG数值的标准数定为1。当PEG值低于1时,说明该股票价值被低估,值得投资者进行投资;当PEG值超过1时,说明该股票价值已经被市场高估。在彼得·林奇看来,最理想的股票投资标的,其PEG值应该低于0.5。

整体来看,PEG估值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其考虑了企业业绩的增长情况,适合适度成长股或基本面变化较大的股票估值。而其缺点则在于,一方面盈利增长速度过低或者过高的企业,PEG估值法可能并不合适;另一方面,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周期、基本面有较大特殊性的股票,PEG高估或低估的标准,较难确定,需要投资者进一步在更深层面进行把握。

三、PB估值法

所谓市净率,就是指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最新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市净率=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即PB(市净率)=P(股价)/B(每股净资产)。

其中,B的数值一般用最近一个财报的每股净资产数据,也即当前最新公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而P的数值则是目前时点目标个股的最新股价。

整体而言,历史市净率估值方法和历史市盈率估值方法基本相同。PB的数值,一般经常被专业投资者参考的标准数值有两种。一种是结合全市场过往历史波动和个股所在的全行业情况,所计算得出的市盈率区间范围。另一种则是数值1,即个股的股价是否跌破每股净资产。跌破一般将意味着该个股存在大幅低估。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PB估值法一般还要结合ROE(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进行综合评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最期待的事情之一,无疑是该公司一直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能够一直能为企业所有人创造高盈利、越来越多的盈利。因此,在不同的ROE水平下,每股净资产的实际价值,可能并不是账面所反映出的一个简单数字。“高效”净资产与“垃圾净资产”的实际价值,显然有天壤之别。

整体而言,PB估值法的主要优点也是相对简单、直观和明了,并且相对广泛适用于银行、地产等基本面相对稳定的重资产行业。其缺点则与市盈率也大致类似,相对不能有效反映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深刻变化时的内在价值变化。在此背景下,PB估值法能够有效应用的最大前提,就是要合理评估一家上市公司净资产背后的内在价值。

四、DCF估值法

相对于以上介绍的3种常规估值方法,DCF(Discounted Cash flow Model)估值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于它是一套很严谨和具有严格科学体系的“绝对定价”估值方法。

所谓现金流折现估值法,就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然后选择合理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此时,现金流量指的是扣除了折现、维持企业运营的费用等之后的净现金流量。当目标个股的股价高于折现现值时,意味着股价高估,反之则意味着股价低估。

对于这种估值方法,投资大师巴菲特也深表认同。他曾经表示,一家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是这家企业在其余下的寿命中可以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一般而言,投资者对于一家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折现估值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前5-10年的高速成长期的折现,另一部分是5-10年后的永续发展期的折现。整体来说,投资者要想得出准确的DCF值,就需要对公司未来发展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得出DCF值的过程,就是判断公司未来发展的过程。比如,在计算一家上市公司未来5到10年的DCF数值时,就需要在各种乐观、中性和悲观的设条件下,推算其合理的股价数值。

我想作为侄女申请到英国的40万元留学可以吗,需要什么材料,我i如何申请得到?

你好,我现在正在英国读研究生,至于申请40万留学可以,用房产证做抵押。来英国留学要是省点,本人每年20万左右就够了,40差不多不到两年。其实去英国资产证明要30万就够了~

不知道你是去国外上大学还是去读研究生,因为银行对不同留学层次的借款人有不同的方式;银行对借款人也有许多条件和规定,不知道你是否符合银行的要求。

目前国内还只有中国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有留学,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虽然没有直接的留学,但有一些很接近的金融服务项目,如工商银行推出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消费,中信实业银行提供的留学保证金。

留学又分人民币和外汇两种。人民币留学的借款对象是就读境外大学预科、大学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

留学外汇目前还只有中国银行一家,对借款人有较高的要求,必须是到国外去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人民币留学需具备的条件

人民币留学的借贷对象是拟留学的人员,也可接受拟留学者的直系亲属或其配偶作为第三方担保。

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提供境外拟就读学校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或接收函,或者其他有效的入学证明;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的证明材料;已办妥拟留学人员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护照;

无不良信用和违法乱纪行为,身体健康,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

如果是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配偶借款,须有固定的住所、正当的职业、稳定可靠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息的能力。

留学的限额及期限

银行为了确保资产的安全,对留学的额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出国留学者在校就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80%;国外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上载明的报名费、一年内的学费、生活费及其他必需费用的等值人民币总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留学的期限根据留学期限、借款人收入状况和保证人及担保物的担保能力而确定,一般为1至6年,浦东开发银行最长不超过6年,中国银行最长不超过10年。

留学担保抵押的种类

目前,银行认可的担保抵押仅限于房产抵押、质押和信用担保三种,同时对这三种抵押的最高额也作了具体规定。

房产抵押:最高额不超过经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60%;

质押:以国债、银行存单作抵押的,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以企业债券作质押的,额根据债券发行人的资信而定,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票面价值的60%;

信用担保: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若保证人为银行认可的法人,可全额发放;若是银行认可的自然人,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留学需提供的材料

借款者可到提供这种服务的银行的指定分支机构领取留学申请审批表,并按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经签字盖章后交给人。

借款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有效居民、护照或通行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是由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须提供借款人的、结婚证、户口簿或有权机构出具的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拟留学人员与借款人的关系时,还应出具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出国者的关系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

拟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录取通知书、接收证明信及其他有效入学证明资料及有关必需费用证明,同时提供本人学历证明资料;包括已办妥拟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手续的中国护照;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或质押物正本单据和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必要时银行还会要求者同时提供抵(质)押物估价值价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质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若担保人为法人,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担保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出具法人授权担保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若担保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保证人的、户口簿、收入或财产证明及其他资信证明。

办理留学的程序

银行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就会作出答复。如果不同意,人会向借款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同意的,人将同意的金额、期限、利率和偿还通知借款人,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借款合同签订时应有其国内代理人在场并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章。

若以法人保证方式的,作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有效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签章。

若以自然人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借款人与其国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应与上述合同同时签署并公证。

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及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留学的发放及归还

留学由人直接划入借款人在人处开立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或者银行的卡上(中银为长城卡、浦发银行为东方卡)。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于到期前将应归还的本息存入活期储蓄账户或卡上,人于到期日主动从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或卡中扣收。

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存入应归还的本息,则自到期日的次日起计收逾期罚息。

连续逾期三个月或在整个期限内累计逾期10个月以上时,实行抵押担保方式的,人将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本息。协议不成的,人将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直接按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质押担保方式的,人将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申请强制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的价款清偿本息;实行保证方式的,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留学的利率及计息方法

留学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执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的3月15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应一次性还清本息,实行利随本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每半年为一期,按期等额偿还本息。

同时规定:每期还本付息日为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

每笔最后到期日为还本付息日(即:3月15日或9月15日),但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中银为10年);

发放日如不是上述还本付息日,则借款人应在发放日后的第一个还本付息日只付息不还本,按实际占用天数偿付利息,自第一个还本付息日之后,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期应还本息额。

如何申办外汇留学

外汇留学目前只有中国银行一家,2002年6月推出。外汇留学不必像人民币那样,在得到后还必须兑换成外币,那样的过程不但手续繁复,人还要承担汇率浮动的风险。加之我国对以个人出国留学为用途的购汇额度设有限制,换汇成为许多留学人员筹款出境的一大难题。

通过外汇留学,出国留学人员可直接从中国银行贷得最高限额为4万美元的外汇。

与人民币留学相比,中银对外汇留学的借款人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借款人必须是到国外去攻读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期限一般为1至6年,金额为在出国留学期间所需学杂费和正常生活费用总额的80%。

外汇留学借款人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文件与申请人民币留学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借款人要存入不少于借款额20%的自筹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外汇留学借的是外汇,因此,还款也必须用外汇。

同人民币留学一样,外汇留学也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房产、银行存单、债券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品。同时,中国银行各城市分行还结合当地实际试点用保证人的担保方式。

中国银行在海外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和广泛的代理行,留学中的学费部分将直接汇入留学人员就读学校的指定账户,生活费部分可根据留学人员要求选择办理长城国际、旅行支票、汇票等携带或分期汇入留学人员就读学校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行,留学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支取。

外汇留学的利率按中国银行同档次利率执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按中国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规定进行利率调整。

中国银行有关人士提示,办理留学需要履行一些手续,留学人员应该合理安排时间,最好在获得签证前,进行咨询、公证等准备工作。

你是否适合留学?

经过努力,通过了语言关和留学考试关,并且得到了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眼看海外求学即将成为事实,但出国留学需要的巨额留学保证金和出国后的大笔学杂费、生活费成为一道很高的门槛。据了解,除公派学生及申请获得高额奖学金的学生外,自费留学生要找人担保,自筹大笔资金,这对家庭不富裕又找不到担保的学生来说,无疑是道很难过的坎。银行推出的留学服务可以为这些学生解决燃眉之急。

国内的留学推出已有几年,但与住房、汽车相比,留学却不那么受人青睐。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一位信贷人员透露,他们分行分理处今年留学的总额还不到住房总额的1.5%。

究其原因,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是银行的宣传力度不够、留学条件过于苛刻以及很多出国留学者存在的留学误区。

记者在访申请出国的留学人员时发现,绝大多数的人不知道可以在国内的银行申请留学;有的表示留学手续太繁杂,费时、费力又费钱,他们宁愿向亲戚朋友借,又快又省事;也有人表示,留学对普通家庭来说压力太大,连本带利要多出好多钱。

与住房或汽车相比,留学的条件确实更苛刻一些。根据规定,留学需提供抵押或担保,而且都有最高限额: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最高额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60%;以国债、存单作质押的,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以企业债券作质押的,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票面价值的60%;以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若保证人为法人,则可全额发放;若为自然人,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此外,对作为抵押的房产必须是留学生具有本地户口的直系亲属的完全产权(已付完按揭)房产,除了父母之外,第三方的房产一般不被认可。这条抵押担保要求大大限制了留学的客户群,一些不在户口所在地、或者户口所在地没有留学银行分支机构的学生,就会因此而被拒之门外,失去留学的机会。当然,银行所作的这些留学的规定和限制,是为了控制风险而取的无奈之举,在个人信用诚信还有待于逐步完善的情况下,这些措施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个留学生在英、美、加、澳、日等国家的学费加生活费平均每年在12万至15万元左右人民币,留学新西兰、荷、法、德等国每年也需要8万至10万元人民币。一般来说,能送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境都比较殷实,但近两年也有一些不太富裕的家庭也送子女出国留学,但有些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把孩子送出去,他们在国外打工也能完成学业。

出国留学毕竟是一项比较大的教育投资,一般的家庭很难一下子拿出这么一大笔现金供孩子读书。虽然大多数留学的国家都允许外国学生留学期间合法打工补贴费用,但留学生打工所从事的往往都是低收入的工种和行业,他们在不耽误学业的前提下,打工赚取的收入一年不会超过6万元人民币。当合法的打工收入仍难保证其留学生活时,留学生就会主要从事打工,这样就失去了留学的意义,其结果是打工挣到了足够的费用,却耽误了自己的学业。现在英、美、澳、日等一些国家对中国留学生的经济能力卡得很严,其根源就是中国学生在国外打工非常普遍,有一些人已远远超出了留学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借助银行的信誉和财力来完成留学确实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据了解,目前银行同意留学的金额还比较低,通常都不足以使学生完成国外大学或研究生学业几年中所需要的费用,留学生到国外后的第二年就必须要自己另想办法。有些专家已经呼吁金融机构增加额,以切实解决留学生的实际需求,其前提是尽快建立建全一套安全、完善、有效的金融信誉体制,使借款人在完成学业之后会自觉、主动、守时地归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