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柴油价格_2014柴油价格一览表
1.中国油价历史最高时候多钱一升呢?
2.谁告诉我下汽油的涨价历史 ?
3.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中国油价历史最高时候多钱一升呢?
2018年10月份油价突破了历史之最,在个别地方现在95号的汽油更是出现了9.32元一升的价格,这已经突破了国内历史油价的最高纪录!我国的油价大大小小一共进行了十八次调整,其中上调11次,下调6次,搁浅一次!但是在这十几次的调整中,涨幅远远大于下调的幅度!
石油价格猛涨应该说只是一种市场恐慌,但是结构性供应危机谈不上。虽然利比亚的局势一直扑朔迷离。但是从世界的整个石油供应结构来说,利比亚占的份额并不大。最主要的问题是石油价格本身就处在一个通胀的轨道中。里面更大的原因还是投机在作怪。”
同时,中海油董事长傅成玉也发表观点认为:无论从短期或长期来说,流动性泛滥、美元弱势及对美元贬值的预期,导致油价将持续上涨,低油价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中国应做好应对长期高油价的准备。
国际油价暴涨:
国际油价周四大幅反弹,布伦特原油期货和美国原油期货双双暴涨逾10%,收复本周早些时候全球市场动荡时的大幅失地,得益于市场臆测委内瑞拉呼吁召集OPEC紧急会议、全球股市反弹和供应速度放缓催生空头回补式反弹行情。
华尔街日报报道称,委内瑞拉与OPEC成员国接触,力促与俄罗斯召开紧急会议制定遏制油价大跌的计划。
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周四收涨4.42美元,涨幅10.25%,报47.56美元/桶;美国NYMEX原油期货价格周四收涨3.96美元,涨幅10.26%,报42.56美元/桶。
中国股市大涨缓解了市场有关该国经济的担忧,并推动大宗商品在本周遭遇抛售后普遍上涨。周四,上证综指收盘上涨5.3%。美国股市周三打破连续六日下跌的走势,缔造近四年来最大单日涨幅。根据分析师,证券资产的上涨支撑了所谓风险资产如石油和铜的普遍上扬。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油价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油价迎2018年最后一次调整,或以“五连跌”收官社会
谁告诉我下汽油的涨价历史 ?
2011年2月2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涨350元;
2010年12月22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涨310元和300元;
2010年10月26日
汽油出厂价格每吨上调230元;柴油每吨上调220元;
2010年6月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30元和220元;
2010年4月14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320元;
2009年11月1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480元;
2009年9月2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190元;
2009年9月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300元;
2009年7月28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降低220元;
2009年6月3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
2009年6月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400元;
2009年3月25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
2009年1月14日
汽油出厂价每吨降低14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降低160元
2008年12月19日汽油出厂价每吨降低90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降低1100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降低2400元;
2008年6月20日上调汽油、柴油价格每吨1000元;上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1500元;
2007年10月31日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提高5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50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500元;
2007年1月14日
下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220元;下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90元;
2006年5月24日 上调汽、柴、航空煤油每吨500元;
2006年3月26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20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每吨300元;
2005年7月23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25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2005年6月25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200元;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150元;上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2005年5月23日
降低汽油出厂价格每吨150元;
2005年5月10日 上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150元;
2005年3月23日 上调汽油出厂价格每吨300元;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