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北京油价调整最新价格表

2.2016年开始93#97#汽油将成为历史 国Ⅴ92和93#汽油的区别是什么

3.2016年至2021年油价最低多少

4.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16修正)

2016北京油价调整最新价格表

2016年汽油价格92号_2016年汽油价格管控

北京油价描述:1.北京的油价可能因加油站而异因为国家发改委(NDRC)发布了基准价允许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5%的波动范围内确定零售价格北京大多数加油站都使用这个价格。2.今天北京的油价数据仅供参考请参考你所在的北京地区各个加油站的报价。2016年1月13日:今天北京90号汽油价格为5.31元/升93号汽油价格为5.67元/升北京97号汽油价格为6.04元/升北京0号柴油价格为5.28元/升。机油描述:90号汽油平均密度为0.72克/毫升每升90号汽油0.72公斤。93号汽油的密度为0.725克/毫升每升93号汽油的密度为0.725公斤。97号汽油的密度为0.737克/毫升一升97号汽油的密度为0.737公斤。0号柴油的密度在0.8400-0.8600克/厘米之间。1升0号柴油约0.84公斤。

2016年开始93#97#汽油将成为历史 国Ⅴ92和93#汽油的区别是什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油品升级为国Ⅴ后,汽油标号从原来的90号、93号和97号,改为89号、92号和95号,并新增98号汽油国标;国Ⅴ车用燃油每升或涨0.1元。

与第四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相比较,国五车用汽油标准最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三减、二调、一增加”。

“三减”是指将硫含量指标限值由第四阶段的50ppm降为10ppm,降低了80%;将锰含量指标限值由第四阶段的8mg/L降低为2mg/L,禁止人为加入含锰添加剂;将烯烃含量由第四阶段的28%降低到24%。

“二调”是指调整蒸汽压和牌号。其中,冬季蒸气压下限由第四阶段的42kpa提高到45kpa,夏季蒸气压上限由第四阶段的68kpa降低为65kpa,并规定广东、广西和海南全年执行夏季蒸气压。

同时,考虑到第五阶段车用汽油由于降硫、禁锰引起的辛烷值减少,以及我国高辛烷值资源不足情况,结合我国炼油工业实际,该标准将国五车用汽油牌号由90号、93号、97号分别调整为89号、92号、95号,并在标准附录中增加了98号车用汽油的指标要求。

国五车用汽油标准还首次规定了密度指标,其值为20℃时720~775kg/m3,以进一步保证车辆燃油经济性相对稳定。

国五车用汽油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要求,也考虑了我国车用汽油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的现状,以及油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汽车排放控制技术的需求,主要指标与欧洲现行标准水平相当,满足了我国第五阶段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据测算,国五车用汽油标准实施后将大幅减少车辆污染物排放量,预计在用车每年可减排氮氧化物约30万吨,新车5年累计可减排氮氧化物约9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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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21年油价最低多少

3.06元。

 油价15年来一直比较低,大部分都在6.5元以下。1月,2月,后来从8月到12月,维持在5元线。最低的,甚至不到5.5元。

油价,指国际或国内成品油的价格。2020年3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油、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015元和975元。11月5日24时起,国内汽油累计跌幅为1940元/吨,柴油跌幅1870元/吨。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百分之十的车用燃料。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企业的设施改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价格、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农垦总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国家指定的调配企业负责在本省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并负责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第七条 调配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将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调合组分油调配成车用乙醇汽油,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第八条 调配企业应当保障本省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并与销售企业或者车用乙醇汽油直供单位签订销售协议。

调配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并为销售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调配企业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第九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第十条 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调配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销售价格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销售企业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不得添加其它添加剂或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不得将内部使用的普通汽油对外销售。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对现有需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储罐,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清洗和改造。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所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销售企业或者使用普通汽油的特殊使用单位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普通汽油的,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购买、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第十六条 行驶里程五万千米以上的汽车,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需要清洗油箱、油路和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的,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和更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清洗或者更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八条 调配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给销售企业或者直供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